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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什麼是私分罰沒財物罪

在我國什麼是私分罰沒財物罪

在生活當中,如果我國公民有違反國家治安管理法,或者是其他一些違法行為的話,那麼我國執法機關部門會對行為人處相應的罰款。或者在辦案過程當中,針對一些贓物贓款都會進行沒收,關於這一點相信我國公民都清楚,贓物贓款是必須上繳國家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什麼是私分罰沒財物罪?

一、在我國什麼是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行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1、這裏的罰沒財物包括:

(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繳,沒收的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貪污贓款、走私的影碟機、犯罪用的汽車、賭資等。

(2)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組織的行政罰款,例如環保部門對污染環境、限期不改的企業施以行政罰款,交管部門對違背交通法規、違章駛車的車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罰款等等。

(3)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的罰款。例如國家文物管理部門授權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機構,對參觀文物時毀壞文物者所處以的罰款。此類罰沒財物,依據我國財政部1993年《關於對行政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均當折價上繳國家財政,拒不上繳而擅白留作單位自用者,屬行政違法行為;拒不上繳而又集體加以私分者,構成本罪行為。

2、私分的款項,既可以是應當上繳同家的罰沒的款項,也可以是應當上繳的罰沒的物品;私公的方式既可以是按人頭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職位、職稱、工作業績、崗位的不同有所側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數,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體私分,也可以是持續性地集體私分。例如海關對對罰沒的攝像機,採取隨罰隨分的方式,持續性地私分給其職工。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實施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集體私分罰沒財物,累汁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如何區分私分罰沒財物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二者的犯罪對象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國有資產,範圍較寬,而後者的對象僅指應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外延上較前者要小;

2、二者的犯罪主體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任何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而私分罰沒財物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中的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前者主體較後者要寬;

3、二者違反國家規定的內容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違反的國家規定可以是國有資產保護、管理、使用、處分方面的規定,也可以是財經紀律方面的規定,而私分罰沒財物罪違反的主要是國家關於罰沒財物應當上繳國家的財經法規。兩者之間存在相似之處,又有顯著區別。

我們可以看出,私分罰沒財物罪主要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應該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私自進行分割。這是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處罰標準根據私分款物的具體數額來進行決定。所以説我國執法機關在生活當中處罰的任何一項款數都會如數上交給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