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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法律1.28W
河源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河源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有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都不用賠償),否則造成損失的就要進行賠償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還沒有同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就和另一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那個公司如果知道你和該公司還沒有解除勞動關係還同你籤合同,那麼該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者如果私自離職,那麼勞動者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是河源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