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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林芝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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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謝謝

您好,幫您瞭解到,目前對於林芝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有如下: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如果你不是因為違紀違約而解除合同,公司已經構成了違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和賠償金同時主張。
以上是員工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