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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與違約責任

法律3.04W
民事責任與違約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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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導的民事責任宜定違約責任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掌握解除勞動合同主動權,擅自在勞動合同中添加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約定情形,一旦勞動者的行為滿足了這些約定情形,用人單位則拿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以此作為鐵證,要求勞動者接受解除合同的事實,而這種解除合同的作法往往會損害勞動者利益。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局面,是因為勞動法以及原勞動部有允許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關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已經不再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列入,並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這就明確的告訴大家在勞動合同法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必須法定,不能約定。任何用人單位也不允許再與勞動者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