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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區分違約責任與訂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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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區分違約責任與訂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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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構成要件不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過錯責任。僅產品責任、危險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相鄰關係中的責任為無過錯責任。
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如以侵權責任為訴由的,常需證明對方有過錯。
另外,一般情況下,只有存在損害後果才能構成侵權行為,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自然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與此不同,違約行為不以損害為構成要素,違約責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損害為要件,只有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成立要件,而違約金責任,強制實際履行責任均不以損害為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