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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違約

法律3.3W
合同要約違約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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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是合同嗎

是,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訂立採納西方先進的立法技術,將合同的訂立分為兩個階段,即要約和承諾。
要約是指要約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三個特徵:
一是向特定的人發出的;
二是要具體明確;
三是表明一經承諾,要約人即受該要約的約束。
對於賣方,要約是一種具體明確的、希望他人與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發出要約,除非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其撤回通知到達,可以撤回。當然要約也可以在到達後依法撤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要約一經承諾,合同即成立,雙方即受該意思的約束。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一般承諾的意思作出地即合同成立地。
另外,在合同法之前,我國未採用要約和承諾兩種方式,在我國屬於一種新生事物,但更有利於保護交易的便捷和穩定,當事人不得主張不知道法律規定而主張自己作出的意思不是自己的內心意願,而要求以重大誤解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