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的具體行為有哪些
一、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 侮辱行為
所謂侮辱,是指故意以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貶損他人人格,從而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具體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暴力侮辱。即對受害人施以暴力直接損害受害人的人格尊嚴;或 者以暴力相威脅,迫使受害人違背自己的意志作出有損自己人格尊嚴的舉動。
第二,以口頭語言或者形體語言侮辱。如對受害人進行口頭謾罵、辱罵、諷刺,或者作出下流動作等。
第三,文字侮辱。即以書面形式辱罵、嘲笑他人,貶損他人人格。如在因特網(INTERNET)上 發佈辱罵他人的文章。侮辱區別於誹謗等其他侵害名譽權行為的特點在於,行為人的主 觀狀態為故意或者惡意。
(二) 誹謗行為
所謂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散佈某種虛假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從而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具體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口頭誹謗。即以口頭語言傳播虛假事實,使他人人格受到 貶損。
第二,文字誹謗。即以書面形式如書信、海報、網絡等散佈虛假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立法終難窮盡現實生活中的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需通過實踐和司法解釋加以彌補。如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侵害名譽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第7條第4款的規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二、侵犯名譽權有哪些懲罰?
1、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被侵權人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訴訟。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當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侵犯公民的名譽權的賠償。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90條的規定,受害人當名譽權受到侵犯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採取以下保護措施:
(1)停止侵害。
(2)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3)賠禮道歉。
(4)賠償損失。
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當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如某些“紀實”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侮辱、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向的對象,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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