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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勞動糾紛舉證

法律1.44W
怎麼對勞動糾紛舉證
新規則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據此,如果一方提出訴訟請求,就必須對其所依據的事實加以舉證,如果一方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或者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那麼,反駁方或反訴方就應當對其所依據的事實進行舉證。當然,有些事實無需舉證即可認定。新規則規定了無需當事人舉證的6種事實,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根據法律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有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定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依據:
《證據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證據規定》第五條
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標籤:勞動 糾紛 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