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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能否以發包人未付清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建設工程

法律2.34W
承包人能否以發包人未付清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建設工程
承包人能否以發包人未付清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建設工程
承包人不能以發包人未付清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建設工程。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設,交付工程。
2、我國民法典對留置權的適用僅適用於動產,而建設工程屬於不動產,承包人扣留建設工程拒絕交付屬嚴重違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2、承包人不得就建設工程行使留置權,但有權就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風險提示:承包人在行使優先權維護自身權利,有以下兩種方式:
1、協議將建設工程折價。承包人、發包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以所建工程所有權折價轉讓給承包人,抵償發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債務,也即代物清償。這裏需注意的是發包人、承包人不得預先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後承包人的工程款未受清償時,建設工程所有權轉移給承包人。只能在工程債務已屆清償期,且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已經確定的情況下,雙方協商折價。否則就有違民法典中流質條款的規定。
2、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建設工程進行拍賣,就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