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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失誤屬於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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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失誤屬於違約嗎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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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哪些屬於違約行為


1、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1)發包人延誤支付。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2‰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

(2)審批工作的延誤。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合同項目停緩建,均視為發包人應承擔的風險。設計人提交合同約定的設計文件和相關資料後,按照設計人已完成全部設計任務對待,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結清全部設計費。

(3)發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照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的進展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開始設計工作但實際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

設計工作未全部完成但實際工作量超過超過一半時,支付該階段全部設計費。

2、設計人的違約責任。

(1)設計錯誤。

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

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

由於設計錯誤導致工程實際受到嚴重損失時,應根據損失的程度、設計人責任大小、合同約定的百分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延誤完成設計任務。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2‰。

(3)設計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