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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的離婚協議書還能用嗎

只要雙方都協商一致的就有效。具體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重新起草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在婚姻登記員的見證下現場簽名;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發給離婚證的,離婚協議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年前的離婚協議書還能用嗎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56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並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閲後簽名。(二)查驗本規範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三)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四)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上現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

標籤:離婚 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