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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户申請行政複議時間是多久?

一、拆遷户申請行政複議時間是多久?

拆遷户申請行政複議時間是多久?

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是在60天之內。拆遷户如果收到了《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決定書》或者遭遇強拆、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自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相關行政機關作出這些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算。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機關什麼時間會作出受理的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拆遷户郵寄了行政複議申請材料後,應及時保存手中的EMS郵單,通過EMS郵單號碼來查詢郵件進度,從行政複議申請材料郵寄到行政複議機關之日起,如果提交的複議材料不需要補正,及時被受理,那麼自行政機關受理之日起算,複議機關應當在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而如果行政複議申請提交後,拆遷户一直沒有收到任何答覆,那麼自行政複議材料郵寄到複議機關之日起算60日沒有答覆,那麼便可確認行政複議機關違法

所以當政府需要根據相關進程拆遷土地時可能會對一些住户的房屋進行拆遷,但是政府做出了拆遷這樣的行政決定之後,有一些人不服從的,不過不服從,那麼也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就是在他收到了拆遷決定那一天算起的,60天之內都可以發起拆遷有關的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