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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否禁止自融?

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規模不斷壯大,由於其回報率較高,很多投資者都將投資眼光轉到私募基金產品上。在投資市場上,有些私募基金將募集來的資金用於自身經營,並不是用於投資,説白了就是為了自己的發展而融資。那麼私募基金是否禁止自融我們一起來聽聽小編的聲音。

私募基金是否禁止自融?

一、私募基金自融的危害是什麼?

在私募基金備案之前,房地產私募基金都沒法託管,不像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借信託的通道來做,私募基金則是建立在有限合夥企業的基礎上,作為企業就需要有法人、有公章、有財務章,這些只有一定權限的人才可以動用,有限合夥在此之前很大一部分是靠自律,但是要自律是很難的,因此就可能出現資金被挪用的情況。

自融最大的危害不在於收益無法保證,而是本金無法保證。如果是投給項目了,項目正常進行,收益和本金是有保證的。但自融最致命的是投資者並不知道這個錢是用來補窟窿了還是基金管理人花掉了,這就涉及信息披露的問題。

二、誰來對私募基金公司進行監管?

作為私募基金公司,必須依法經營和接受國家的金融體系監管,納入國家金融系統管理,確保國家金融體系健康運行。不允許存在法律體系監管以外的金融體系。

國家的金融監管和證券監管以及銀監會,有權依法監督管理,國家的公檢法司以及審計、統計機關有權依法獲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數據,並依法進行數據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應積極與國家依法授權的管理機構網點配合,確保健康運營,並降低經營風險。

嚴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名義進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為。否則,將涉嫌洗錢、欺詐國家金融和擾亂金融秩序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創立、營業、經營、營運、擴張、兼併、重組、破產倒閉、轉讓、主要高管變動等行為,必須依法向國家管理機構申報備案核准。

三、私募基金的推出方式是什麼?

(1)公開發行上市:這是私募基金的最優結果。

(2)售出或併購:在投資之前確認的未來不確定性較大,可考慮在適當時機將其出售或進行併購。

(3)資本結構重組:指的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使投資標的再借款或增資擴股並向公司股東分配特別分紅來重新組織資本結構。通過投資標的再借款,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可以將受資公司的股權債務比例調整甚至超過最初進入時的水平,這樣可以債務代換股權而把現金分給股東。資本結構重組能夠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現一部分股權而由此實現一種退出,但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樣會保留一部分股權,所以此類退出方法只不過是部分退出。

公司法》第八十四條【募集設立的發起人認購股份】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認股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説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通過上文,我們認識到了私募基金自融的危害,這樣做對於投資者而言不僅收益拿不到,就是本金都無法保證。所以説對於私募基金是否禁止自融的説法,當然是肯定的。本來私募基金公司應該將募集來的資金按照基金協議進行投資,如果用於自身經營發展,無異於是違規操作的。投資者要對這些知識有所認識。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