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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保管人銷燬遺囑

法律3.24W
遺囑保管人銷燬遺囑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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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依《合同法》第369條規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應盡的義務。為此,保管人應:

(一)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不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將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損,在這種情況下,保管人為了維護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

(二)保管人佔有保管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三)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盡相當的注意,而不致於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毀損滅失。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為無償時,保管人對保管物應當盡與保管自己物品同樣的注意;保管合同為有償時,保管人對保管物應當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四)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保管物的性質、合同的目的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保管場所和方法。

(五)親自保管保管物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371條規定,保管人須親自為保管行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得將保管義務轉託給他人履行。

我國相關法律中沒有做出明確的數額規定,實踐中,當事人在建立寄存關係之初就應當對保管費的數額作出約定,這其中就包括了保管人的報酬,也包括保管人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