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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確認效力

法律1.45W
勞動爭議調解確認效力
勞動爭議調解的法律效力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因此,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下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在效力上具有兩方面的內容: (一)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具有一定的約束力,當事人不應擅自變更或解除,而應自覺、主動地遵守、履行。 (二)協議是自願達成的,是由羣眾性的調解機構主持下進行的,故達成的協議應由當事人自覺履行,而不能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