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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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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時效

通常來講,只要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難免會發生勞動爭議,所以勞動爭議廣泛存在於社會中。其爭議的解決的方式也是有很多種的,最常見的就是協商調解,其次是仲裁。在關注勞動爭議解決方式的同時,也要關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時效,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在時效期間內進行訴訟。那麼具體時效是多久呢?由本站為您解答。

一、我國2007年通過,20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規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時效的問題: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經過小編的敍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時效的期間大家應該有了一定了解。首先,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進行調解仲裁,一旦超過期限,法律是不給予保護的,就如同刑訴法中,超過訴訟時效就屬於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不在給予處罰。所以,當農民工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及時尋求幫助,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水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