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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強制措施有:1、拘傳,是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2、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3、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住處;
4、拘留,是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採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是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中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