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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應具備的條件

法律1.86W
仲裁委員會應具備的條件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仲裁法對設立仲裁委員會規定了必備條件:  一、仲裁委員會必須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有自己的名稱,才可以區別於其他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才可以選擇確定自己所信賴的仲裁委員會;住所是仲裁委員會開展正常活動所必不可少的,也是明確法律文書和其他函件的送達地等所必需的;章程是仲裁委員會的行為準則,仲裁委員會只能在其章程所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活動,故而,章程對仲裁委員會來説是必須具備的。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仲裁法制定。  二、有必要的財產。  仲裁委員會應當擁有自己的獨立財產。沒有獨立財產,就不可能取得權利並承擔義務。儘管仲裁委員會並不從事經營活動,但它仍要進行一系列行為,故仲裁法不要求成立仲裁委員會要有某具體數額的財產,但要求有與其活動相適應的必需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仲裁委員會要有一定數額的組成人員才可正常開展工作。具體要求: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會七至十一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進行仲裁活動的是仲裁員所組成的仲裁庭而非仲裁委員會。只有擁有了聘任的仲裁員,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才有了真正的意義。仲裁員可以是專職的,也可以是兼職的,二者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