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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變更主體

法律3.09W
事實勞動關係變更主體
勞動關係主體的變更

企業改制中勞動關係主體的變更:


(一)勞動關係主體不能變更:勞動關係具有人身關係的性質。人身關係是與公民的人身密切聯繫的社會關係,具有不可轉讓的專有性。基於勞動力的使用而產生的社會關係是和勞動者的人身緊密相聯的。勞動關係同時具有財產關係的屬性。勞動關係從廣義上説是經濟關係的一部分,因此也具有財產關係的一般屬性。


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任何一方的變更,都不屬於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而是原雙方當事人的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


(二)勞動關係主體可以變更的實踐:實踐部門認為勞動關係的主體可以變更。如《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規定,“(十六)對分流進入改製為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餘人員,原主體企業和改制企業可按國家規定與其變更勞動合同,用工主體由原主體企業變更為改制企業,企業改制前後職工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又如《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也規定,“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後,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的,應當由變化後的用工主體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由於企業改制導致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再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的,勞動合同由合併、分立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三)》”;用人單位發生整體轉制、兼併、收購等情況的,其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由轉制、兼併、收購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