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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訴訟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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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訴訟指引
單位勞動爭議仲裁操作指引
第一章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第一條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作為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1)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在約定的服務期屆滿之前無故離職,用人單位要求支付違約金的;(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要求支付違約金或/及賠償損失的;(3)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4)有法定事由,用人單位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無效、部分無效或勞動關係不成立的;(5)因勞動者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的;(6)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且勞動合同約定或依法制定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勞動者應承擔責任,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或追償的;(7)其他用人單位依法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