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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温補貼單位的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高温費強制性發放,是近年來隨着環境温度的上升而提出來的一種政策規定,為了響應國家政策,各地都根據本地實際民情,制定了符合本地的高温費的方法標準,湖南省惡意不例外,在湖南省工作的各位朋友,你是否知道湖南高温補貼單位的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

湖南高温補貼單位的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夏季高温勞動保護工作的緊急通知》

1、高温補貼發放時間為7月到9月,共3個月。

2、高温補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最低15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的,則每人每天6.9元。

3、高温補貼發放對象 判斷是否屬高温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温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温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5、降温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温補貼

一、高度重視,加強對防暑降温工作的組織領導

防暑降温工作直接關係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來,我國一些地區因夏季高温天氣導致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給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夏季高温中暑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危害,切實把防暑降温工作作為當前一段時間的重要工作來抓,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明確工作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推動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紮實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二、強化用人單位主體責任,認真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各地區要加大對防暑降温工作的宣傳力度,強化用人單位防暑降温主體責任意識。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温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有關規定,特別要落實好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要在高温天氣來臨之前,組織高温天氣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温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及時調整作業崗位。

二是要在高温作業場所增添必要的通風或降温設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三是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合理安排或調整勞動者夏季高温天氣工作時間,適當增加高温作業環境下勞動者休息時間,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高温中暑事件的發生。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從事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是要制定高温中暑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習,根據從事高温作業和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同時,要對勞動者進行高温防護和中暑急救宣傳教育,增強勞動者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突出重點,強化監管執法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夏季高温特點,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單位,加強對用人單位防暑降温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同時,要督促相關部門加強對建築工地、露天作業場所和高温作業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用人單位是否認真貫徹落實《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是否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是否配備通風或降温設備以改善作業條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調整高温作息時間,是否制定高温中暑應急預案等情況。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進行查處;對問題嚴重的,要予以公開曝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對各地區防暑降温工作情況進行抽查。

是根據本地的實際民情而制定的政策規定,具有強制性,從相關政策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於不按照既定的發放標準發放高温費的情形,職員是可以向相關國家單位反映的,已經核實,為按照標準發放的單位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