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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法律1.16W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