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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舉證責任怎樣承擔

法律1.25W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舉證責任怎樣承擔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舉證責任怎樣承擔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舉證責任怎樣承擔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的規定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責任(也有的稱為“舉證責任”,在《民訴法司法解釋》中還稱為“舉證證明責任”),是指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在訴訟中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一方當事人因此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後果。
    二、附帶民事訴訟是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起,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併審理的訴訟活動。附帶民事訴訟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審結,則應單獨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但有時為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延遲,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三、不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承擔舉證責任具體的情形如下:
    1、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三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