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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手寫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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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手寫有用嗎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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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手寫有用嗎

放棄繼承權手寫不一定是有用的,因為判斷文件有效與否本身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手寫與打印版本的區別在於手寫更能反映真實情況。但如有簽字或者手印,打印版本的效力同樣很高。因為老人已經不能簽字的話,説明行動能力不便,因此按手印同樣具有效力。

另外,鑑於老人行動能力不便,最好能夠通過錄像等形式,輔助證明老人按手印之時,神志清醒,思維正常。這也是避免今後其他糾紛的一個措施。

根據《繼承法》意見第47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

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繼承權作為一種後天所得的權利可以被依法享有的同時自然也可以隨時放棄,而想要放棄繼承的權利必須有明面上的表示才能夠被法律認可,而此時不管是手寫材料還是紙質打印出來,只要上面有足夠的證明是當事人自己完全自願的話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