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不當得利兩千元的後果

法律1.19W
不當得利兩千元的後果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包括哪些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的依據的情況下,一方取得不當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損失的事實。對於不當得利的性質一直存在爭議,但無論其屬於事件還是行為,作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發生不當得利引起債的關係形成後,必然產生相對應的法律後果。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後果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發生不當得利之債後,不當得利人為債務人,負有返還基於不當得利獲取的利益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為債權人,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2、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所受利益的給付,在給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態不同而存在差別;

3、不當得利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義務和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4、不當得利之債中,債權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當利益不存在時,有權要求返還價金,但是還要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