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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不歸還的後果

法律2.35W
不當得利不歸還的後果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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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不返還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民法總則民法總則》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正是因為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當利益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稱為受害人或受損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債權。不當得利拒不返還的,可構成侵佔罪侵佔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