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民法典》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的依據的情況下,一方取得不當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損失的事實。對於不當得利的性質一直存在爭議,但無論其屬於事件還是行為,作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發生不當得利引起債的關係形成後,必然產生相對應的法律後果。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後果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發生不當得利之債後,不當得利人為債務人,負有返還基於不當得利獲取的利益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為債權人,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2、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所受利益的給付,在給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態不同而存在差別;
3、不當得利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義務和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4、不當得利之債中,債權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當利益不存在時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有權要求返還價金,但是還要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心態。
二、不當得利罪行的構成要件及量刑標準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當得利是屬於民事糾紛,並不是刑事犯罪,所以是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如下:
(一)一方獲得利益
一方獲得利益是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一。一方獲得利益是指因為產生一定的法律事實結果,使得當事人財產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積累財產、權利都屬於利益的範圍,但除精神利益外。
(二)他方利益受損
他方利益受到損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實而使得財產總額減少。如果僅僅一方獲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損失,不構成不當得利。
(三)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指受到損失是由獲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後果。
(四)獲得利益及利益受損均無法律根據
沒有合法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 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民法典》明確了不當得利的情況下需要償還受損方所得收益,還有相應的法律後果:債權人可要求對方賠償其損失,債務人需歸還所得不當得利並賠償債權人要求的損失。除此之外民法典還表明有三種情況之一是可以不返還不當得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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