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要件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就是承諾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這裏,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説明合同的成立應當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聯繫《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關於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訂立過程等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
第二,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三,合同的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並達成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須依合同方式,實踐合同須交付合同標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對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合同法》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邏輯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還應當包括: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稱實質要件。
有些合同,還須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這些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所訂立的合同,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或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有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殊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時,在辦理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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