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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成立的條件

法律2.39W
質押成立的條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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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的成立


(一)擔保的債權

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質押擔保的範圍進行。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成立

1、從物的成立

質權的成立及於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三)對質權人的成立

1、質權人的權利

(1)佔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

(2)收取孳息。

(3)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成立。轉質權的成立優於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在以上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質押權的成立和設立的區別的介紹中,需要明確的是,質押權的成立與設立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而且,質押權的設立是屬於擔保物權,主要是屬於債務方面,並且,質押權的設立是需要以書面的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的,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