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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自殺遺囑的判決如何執行?

法院對自殺遺囑的判決如何執行?

一、法院對自殺遺囑的判決如何執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遺囑繼承糾紛作出判決後,由法院對判決進行執行,法院執行的措施包括扣押、凍結、劃撥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遺囑執行的程序如何

所謂遺囑的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後,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採取的必要行為。換句話説,遺囑的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託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託,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託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願的無利害關係人,他在執行囑託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為了避免在繼承遺產時出現任何的爭議和糾紛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選擇在生前訂立下遺囑,那麼在訂立遺囑時也是需要將當事人的生前財產寫明並將分配的原則寫明,同時也是需要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且自願的情況下訂立,在生效前也是可以根據自身意願進行撤銷或者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