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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局,強制執行權利

法律2.65W
税務局 強制執行權利
恢復勞動關係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委裁決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其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直接去用人單位處上班。


1、只有法院執行庭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生效後,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2、執行費,對方承擔(個別地區要求申請人先墊付執行費,執行後再返還給你);


3、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車輛、廠房、應收賬款等資產。所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申請人需要儘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信息,以供法院執行人員去儘快執行;


4、需要申請人寫一份強制執行申請書(法院有樣本,到那抄寫一份即可)、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裁決書或判決書的複印件及對方的資產情況。


強制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一般只會調查房產車輛和銀行賬户,如果查不到財產,法官會通知申請人要求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不提供的,法官會發中止強制執行的裁定書,之後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才會恢復強制執行。


雖然法律上規定對於勞動仲裁機構的恢復勞動關係的這種仲裁結果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話,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但是這種做法實際上對於恢復以後的勞動關係的處理也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勞動者跟公司相比,畢竟還是處於被管理的對象,所以在恢復勞動關係的這件事情上員工一定要靈活把握處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