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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和年假衝突

法律1.33W
產假和年假衝突
年假和產假休有衝突嗎?
  年休假與本休不衝突,遇休息日順延。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但是,職工寒暑假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