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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和帶薪病假衝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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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和帶薪病假衝突嘛
陪產假屬於帶薪病假
陪產假不屬於帶薪病假。陪產假是指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陪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正常上班支付勞動者工資。各地關於陪產假的法律規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