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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傳真形式簽署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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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傳真形式簽署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以傳真形式簽署的合同法律效力嗎
1、傳真屬於《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所指的“數據電文”的範疇。傳真具有易偽造的特點,在民事訴訟中,如無其他相關證據相佐證,一旦對方否認,單獨的“傳真合同”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因此,對於大額合同,我們不建議使用傳真形式簽署,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傳真形式簽署的,在傳真簽署後要及時交換正本。一般説來,為提高效率,對於一年中多次交易的小額的合同,在簽署了《框架性協議》的情況下,使用傳真形式簽署合同較為妥當。
2、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以傳真形式簽署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於其易偽造的特點,要謹慎使用該類形式的合同。簽署後也要及時交換正本。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