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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公安機關説實行衝動處罰是什麼意思

法律1.64W
吸毒,公安機關説實行衝動處罰是什麼意思
吸毒,公安機關説實行衝動處罰是什麼意思
公安機關對涉嫌吸毒的認定吸毒行為的認定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並不是所有使用致依賴性藥品的行為都是吸毒行為,如癌症病人使用嗎啡鎮痛、外傷性骨折的病人使用呢替吒鎮痛等,這些行為都不能認定為吸毒。那麼在現實中如何認定吸毒行為呢根據我國公安部的規定,涉嫌吸毒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吸毒行為:
1、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當場繳獲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認的;
2、有舉報,本人供認且有其他旁證材料能夠相互印證的;
3、本人供認且其臨牀表現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委託指定的縣以上醫院具有相關知識的醫師認定符合吸毒人員特徵,並出具相應證明材料的;
4、本人供認且其尿樣經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的;
5、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並有其他旁材料印證的;
6、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且用其他檢手段如促癮試驗檢測證明當事人有戒斷症狀的。《吸毒成癮認定辦法》規定,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的,可以責令其社區戒毒: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有證據證明有使用毒品行為,參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進行認定。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衞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也可以從吸毒人員不顧不良後果、強迫性尋求及使用毒品的行為中把握,其現場攝錄的視聽資料、兩人以上證人證言可作為證明吸毒人員戒斷症狀的證據;必要時,可要求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有戒斷症狀的證明。責令社區戒毒文書一式五份由決定機關送達至被執行人及其家屬、被執行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執行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