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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調離公安機關是什麼意思

一、限期調離公安機關是什麼意思

限期調離公安機關是什麼意思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鑑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限期調離公安機關”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因為,在當今就業困難的形勢下,公安這隻“金飯碗”還是很有吸引力的。但是,如果對於公安隊伍中的害羣之馬一直這樣“限期調離”下去,實際上等於是將公安系統的“病”傳染給其他部門,也會助長公安部門一些人的惡習,使他們感到還有退路,從而幹起違法亂紀的事來更加有恃無恐。

二、“五條禁令”是:

1、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2、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3、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4、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5、嚴禁參與賭博,違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民警違反上述禁令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紀律處分。民警違反規定使用槍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槍犯罪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撤職;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上一級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應引咎辭職或者予以撤職。對違反上述禁令的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從嚴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我國相關的公安機關在對自身的實際工作人員,有着嚴格的要求。一旦觸犯我國的相關法律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馬上對這類人羣進行相應的處罰,調離相關的公安工作崗位,對這類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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