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移送直訴是什麼意思
一、公安機關移送直訴是什麼意思?
公安機關移送直訴的意思是:指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不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直接移送審查起訴。司法實踐中,通常把沒有被批准逮捕而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並在偵查終結後直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稱為“直訴案件”。一般來説,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節輕微的案件。
二、直訴案件分兩種:
1、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檢察機關審查之後認為沒有逮捕必要決定不予逮捕,進而移送起訴;
2、公、檢兩機關經過事先充分的協調與協商,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不經提請批捕程序而直接將其移送起訴。例如危險駕駛案件一般適用直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159、160、161條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在偵查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還要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三、相關內容拓展
1、直訴案件辦理的程序
公安機關在偵察完畢後,直接向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書,同時將案卷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由後者向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直訴案件辦案期限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在公安機關處理案件時,針對某些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通常會進行移送至檢察院進行進一步的審理,這個過程稱之為移送直訴。但是對於情節惡劣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案件,是必須要按照相應的制度和流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理的,並且需要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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