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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暫時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一、裁定暫時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裁定暫時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監外執行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1)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

(2)必須在居住地縣級行政區域內工作生活,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區、縣域。

(3)服從社區矯正監管的其他規定。

三、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監外執行很大程度上是出於人道主義精神,因為只要罪犯沒有被判處死刑,那就不能以服刑的這種方法間接的剝奪當事人的生命權,就像是確實需要治病的情況下,如果將其關押在指定的場所當中也非常的不方便,但特定情形消失後,依然要服刑的。

標籤:裁定 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