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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3.15W
離婚後孩子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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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財產怎麼分割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主張進行分割,如果能夠有證據證明,丈夫有《婚姻法》四十六條之情形的,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其進行賠償,關於子女的撫養問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要支付子女的撫養費用。

綜上所述,我國對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孩子有着明確的規定,當今社會的離婚概率越來越大將會對孩子的成長造成很大的傷害,人們對這些事情應該重視起來,離婚對許多孩子會造成心理上的影響,很多時候也將不經意間的改變他們的性格,夫妻之間生活是慢慢磨合的,別因為一些小事而輕易的提出離婚,應多包容,多理解,多信任,別再家庭破裂之時再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