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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用職權罪的追訴時效

法律2.34W
爛用職權罪的追訴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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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下濫用職權罪的追訴時效是什麼?

濫用職權罪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追訴時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裏所説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為發生的日期,“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是指連續犯和繼續犯,其追訴期限應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