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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的追訴時效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訴時效是五年;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是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的追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