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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的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瀆職罪的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眾所周知瀆職犯罪是指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主體的一類特殊性犯罪,在瀆職犯罪當中包括了很多具體的刑事犯罪,如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等等,而針對不同的犯罪這個追訴時效肯定是不同的,不過這個訴訟時效的計算肯定是一樣的。今天,我們就具體來看看瀆職罪的追訴時效是如何計算的。

(一)即成犯追訴時效的計算

即成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於刑法對不同種類和形態的犯罪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計算標準亦相應不同:

(1)行為犯或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構成所必需的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

(2)危險犯,應從實施危險行為之日起計算。

(3)預備犯,應從預備犯罪之日起計算。

(4)中止犯,應當分別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是在着手實行犯罪後中止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則應從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計算。

(5)未遂犯,應從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計算。

(6)共同犯罪,以整體共同犯罪行為得以實施之日起計算。

(7)結果犯,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結果加重犯,應從加重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8)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外,而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犯罪,也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由於連續犯和繼續犯的具體特徵不同,各自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也不同。連續犯以連續實施數個相同行為為目的,每一個行為都可單獨構成犯罪。所以,連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指最後一個犯罪行為成立之日。繼續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持續狀態。因此,繼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持續狀態結束之日。

法律依據: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綜上可知,在對瀆職犯罪的具體罪名進行追訴時效的計算時,我們需要注意時效的延長、中斷等等特殊的情況,同時對於時效的起算也是需要格外注意的。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