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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一般代理與特殊代理

法律2.85W
行政訴訟的一般代理與特殊代理
全權代理、特殊代理與一般代理的區別

1、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況下所擁有的代理權限,特殊代理是指經過特別授權於具體事項,不同於普通代理的代理。全權代理如果沒有指明具體代理事項,作為一般代理處理。


2、這三者多出現於訴訟法中,在訴訟代理中,一般代理只能進行一般性訴訟權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訴、提供證據等。特殊代理除一般代理權限外,往往還可以處理實體上的權利和比較重要的訴訟程序上的權利,如民事訴訟中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權利。《民訴意見》第六十九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民事訴訟一般代理是什麼意思呢?總的來説,一般代理是和全權代理相對的一種代理方式。在全權代理下,代理人可以代表當事人行使特殊的權利,如承認對方證據、放棄訴訟權利等重要的權利。但是,在一般代理下,代理人是沒有這些權利的。因此,您在選擇代理方式時,就需要注意選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