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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與特殊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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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與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期間一般是怎麼樣規定?
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是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於消滅的時效。訴訟時效對於公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必須要正確掌握,以防自己在維護權益時陷入被動。《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時説,一般情況下,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但也有例外,即適用特殊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殊訴訟時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了四種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情形,分別是“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但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5條之規定,如果身體受到傷害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的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2.《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了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的情形:“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3.《合同法》第129條規定了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的情形:“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4.《海商法》第257條規定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及90日的情形:“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