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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合同和章程效力

法律3.22W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合資合同和章程效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資合同和章程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性質不同。設立協議是任意性文件,當然在實踐中公司發起人大多會訂立此種協議。但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外,法律並不強求發起人一定要訂立設立協議。而公司章程是法律規定的公司設立的必備性文件。任何公司都必須以提交章程為法定要件。

2、內容不同。設立協議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據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規定各發起人在公司籌辦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質上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一方面反映了當事人的主觀要求,而另一方面更反映和體現了法律對公司內外關係的強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必須按公司法的要求制定,其內容要包括法定的事項,否則將導致章程無效。

3、效力不同。設立協議僅對設立階段的發起人具有合同性質的約束力。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均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