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章和公章效力問題有什麼區別?
一、合同章和公章效力問題有什麼區別?
1、代表對象不同:
(1)單位合同專用章:代表單位簽訂合同。
(2)財務章:代表公司的財物部門。
(3)公章:它的作用是代表公司的法人權力,開工作證明、與外界部門辦理公司業務等,具有代表公司權益的法律效力。
2、作用不同:
(1)單位合同專用章:是單位簽訂合作項目及與供應商或銷售商簽訂供貨合同、銷售合同及其它合同時必須要蓋的專用章,蓋上後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2)財務章:用於與公司財務結算方面的票據,表示經過了財務部門的認可,具有了財税等方面的法律效力。
(3)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權益的法律效力。
3、使用範圍不同:
(1)單位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其只能加蓋在合同上,加蓋在合同之外的文件上無效。
(2)財務章:一般與法定代表人章一起作為銀行預留印鑑,主要用於辦理公司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在涉及公司財務事項時,一般加蓋財務專用章。
(3)公章是公司所有印章中權力最大的一枚章,是公司最高權力的象徵,其代表着公司的意志。只要加蓋了公司的公章,則代表公司對蓋章內容的認可,公司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民法典》對合同效力的規定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對於公章效力和合同章的認定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合同條款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類型所認定的事項是不同的,另外對於合同章和公章的使用範圍也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景來進行認定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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