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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款發放對象

法律1.76W
徵地補償款發放對象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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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款發放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徵地補償政策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國家的經濟水品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廣大羣眾在政府徵地補償時應當積極配合政府人員的工作,並且有異議的及時與政府人員溝通。在徵地補償費未發放之前,還需要及時注意發放款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