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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出資如何認定出資人已經履行出資義務?

一、股權出資如何認定出資人已經履行出資義務

股權出資如何認定出資人已經履行出資義務?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三)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股權出資如果不符合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法院可以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採取補正措施,以達到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法院可以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權出資如果不符合第(四)項的規定,也就是出資的股權沒有進行評估作價,那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的債權人,就可以請求法院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由法院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評估價額如果明顯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法院就會認定該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二、股權轉讓後的出資責任認定

誰來承擔推動社會信任的重擔?在所有的個案中,民眾對法院的期望值很高,既希望法院依既定的法律對證據予以認定,又希望法院不拘泥於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認為法院的工作是不惜一切查清事實。這些具體問題的衝突往往演變成民眾與法院之間的矛盾。解決股權轉讓出資責任糾紛,直接面對兩個問題,爭論焦點一,股東出資證明的認定;爭論焦點二,沒有如實出資的股權轉讓後,出資責任誰來承擔。

(一)股東出資證明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