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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不當得利法院管轄如何確定?

不當得利案件根據、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不當得利法院管轄如何確定?

不當得利指的是某人沒有合理的法律依據,通過損害他人的權益而獲得的利益,當不當得利事實發生以後,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

(一)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國外結婚定居國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四條一方在國內:國內法院永遠有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條雙方在國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六條 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

訴前財產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認為其它有管權的人民法院不能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我們的意見認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可採取訴前財產保措施。

(三)級別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複雜、影響範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同。

(四)地域管轄一般規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下: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內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管轄。

在特殊情況下卻採用由否認主張者舉證,其理由主要在於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過舉證責任倒置才能更好實現實體真實,體現公平原則的要求。基於不當得利的4個構成要件,在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權利主張一方應當對前3個構成要件予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