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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的客體是

法律3.11W
招搖撞騙罪的客體是
什麼是招搖撞騙罪

招搖撞騙罪(刑法第279條)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